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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解塔吉克斯坦《投資協議法》之“投資協議”

       

      投資協議是什么?

      按照塔吉克斯坦《投資協議法》第1條:投資協議是指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和投資者簽署的關于項目投資的協議。需要提請注意的是該協議的合同相對方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和投資者,這一點在該法第4條第1款再一次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對于那種單純攜帶資金來塔注冊開辦公司的投資者則不包括在內。該法第4條第2款對投資者又進行了進一步規定,可以是外國法人、外國法人之間組成的聯合體、外國法人和塔吉克斯坦法人組成的聯合體。

       

      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第6條規定,來塔國進行投資需要由投資領域被授權的政府機關代表塔國政府和投資者簽署投資協議,在塔國現階段投資領域被授權的國家機關是塔國投資和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為了鼓勵和吸引外資,2013年3月19號以第944號總統令的形式通過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投資協議法》,相對于《投資法》該法是一部特別法,專門用24個法條對投資協議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本文重點介紹從項目的投資提案到投資協議起草、審查、簽署、批準、到備案的全過程。

      首先是投資項目提案的制定,該提案由被授權的政府機關制定。提案根據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核準的優先發展投資項目清單擬訂,并在必要時經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同意,當然法條中也提到了優先投資項目清單之外對于有價值的項目也可以編制投資項目提案;其次還可以由有興趣在塔吉克斯坦實施投資項目的投資者起草,并通過直接談判提交被授權的政府機關,其中進行直接談判的程序和條件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以條例的形式制定并批準。(《投資協議法》第7條)

       

      投資提案編制完成后就需要由被授權的國家機關提交塔政府審批,塔國政府主要從八個方面對投資提案進行審批,這八個方面具體是:

      1、是否符合優先投資項目清單。如果提交的項目沒有列入優先投資項目清單,則投資項目要對經濟部門的發展方案和計劃具有及時性和兼容性;

      2、投資項目實施對發展整個經濟及其某些部門以及勞動力市場的影響;

      3、投資者的財務狀況;

      4、投資項目的預期實施條件,綜合考慮投資項目的技術、工藝、環境和財務可行性;

      5、投資項目的計劃成本水平和資金充足性;

      6、項目所涉及和應用的技術和科學依據的水平;

      7、產品(工作和服務)的競爭性,市場前景和投資者營銷策略的有效性;

      8、投資項目的效率性和可持續性。

      在此特別提醒通過本法第7條第2款之規定有興趣向塔投資,并提交投資提案的投資者在編制投資提案時要對這八點予以重點關注。審批后的提案如果一切符合該法第8條第3款八個方面的規定,則通過,如果不符合,塔政府可以直接拒絕該提案,但是如果認為項目有一定價值,只是提案還需要在完善,可以將提案退回投資領域被授權的政府機關繼續完善,以滿足塔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投資協議法》第8條)

      提案被通過后,塔政府授權國家機關組織招投標,感興趣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招投標參與到項目的實施中,即使是投資方提出的投資提案被批準,該投資者想要實施該項目也需要通過招投標程序,只不過招標機構一般在招標過程中會使用投資者制定的投資項目建議書作為招標文件,這樣投資者在投標中至少在項目、招標文件的理解上要比其他投資人更深一些吧。

      投資者中標后,投資領域被授權的政府機關負責起草投資協議,投資協議起草過程中相關部委可以參與配合,同時涉及專業問題還可以邀請外部專家、專業機構、顧問、社會組織或專業協會參與投資協議的編制。關于投資協議編制費用本法規定可以由國家預算支付,也可以由中標的投資者進行支付,由中標的投資者進行支付的,需要預先在政府發布的招標文件中注明。

       

      投資協議在被授權的國家機關牽頭下,在其它的政府部委、外部專家、專業機構等配合下編制完成后需報塔吉克斯坦政府進行批準,被批準的投資協議下一步就是簽署,所以批準后不得再更改,但是除非有必要修改,其中包括與中標投資者有關的信息,如其名稱、法律地位、地址和其它必要信息,以及與投資者的債權人和擔保人有關的信息。(《投資協議法》第11條)

      只有經過批準的投資協議才具備簽署條件,該協議由投資領域被授權的國家機關代表政府和投資者簽署。注意簽署后的投資協議并不生效,按照《投資協議法》第13條規定還需要報塔吉克斯坦議會批準,投資協議從被塔議會下議院批準開始生效,除非當事人雙方在投資協議文本中規定投資協議需要滿足某些先決條件而生效。

      經過雙方簽署的并被批準的投資協議生效后還需要備案,《投資協議法》第14條規定,投資協議生效后一個月內,需要書面通知所有相關的國家機關該協議生效,并且需要在被授權機關,也就是塔投資和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備案,將其在投資協議國家登記冊中予以登記。例如:在塔投資開發油氣資源的中國石油等企業,投資協議生效后一個月內至少要書面通知主管部委能源水利部、地質總局等,如協議中涉及免關稅、增值稅、勞動配額等優惠政策,還要通知海關總署、稅務委員會、勞動部、內務部等相關部委,并在投資協議國家登記冊中進行登記備案。

       

      以上就是在塔投資一個項目從想法雛形到投資協議生效及備案的全過程,來塔投資的中資企業第一步首先就需要對《投資法》、《投資協議法》兩部法律進行認真的研讀、了解政策、做好功課,以便在投資協議的起草、簽署階段就爭取到更多的優惠政策、更主動的地位。

       

      作者:zhuoerbufanla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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